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9〕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
《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非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增强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提升物业服务企业在楼宇经济中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建立与新
《消防法》相适应的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区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本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考核等事项。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借助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办法。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分工,根据本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现状,制定具体工作意见,强化监管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合作,确保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强化职责,加强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物业管理条例》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有关规定,非住宅物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