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的监督保障是指依据
《条例》、
《规定》有关条款,本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会同法制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对本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工作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本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工作包括考核评估制度、社会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四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 (实施部门和适用范围)
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局会同本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保障机制的实施。
本区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依照本规定处理。
本区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适用本规定。
本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有关工作的监督保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注重实绩,客观全面,指标量化。
(二)群众评判,社会评价,科学评定。
(三)依法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四)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惩教并举。
第五条 (考核评估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度开展,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考核评估。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指标由基础工作、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其他事项五大类指标组成。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指标。
根据评分高低,考核评估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考核评估中被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对考核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该项考核评估纳入公共目标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