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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定》、《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9〕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定》、《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四日

  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本区法制、监察、保密、新闻发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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