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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2012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把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各县(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建立重点行业企业项目审批(核准)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工作合力。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积极推动工作开展。各县(市)环保部门要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和经信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对各级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效能考核;司法行政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厂运营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对违法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生产、转移、处置利用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查处重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电力监管机构要积极督促电力企业(含企业自备电厂)落实环保要求,认真履行减排职责,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电力企业要扣除脱硫电价。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各排污企业应加强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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