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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2012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3、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和不按要求进行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大污染治理、污染减排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力度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各县(市)要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疏勒县污水处理厂建设挂牌督办后,项目运营工作的督查力度,要求疏勒县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保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按时投入运行,确保能正常处理城镇污水,保证稳定达标排放。各县(市)要查清辖区各类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环境守法等方面情况,在6月15日前报地区环保局、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向社会公布。 2、加强火电机组、钢铁、水泥、城镇污水处理厂、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的,已列入减排计划的项目,要制定限期治理计划,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并按计划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计划于6月10日前报地区环保局,并按月报送治理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重点行业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加大对废气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火电、建材企业制定提交烟气脱销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脱销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3、加强对重点新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要加强对辖区涉及钢铁、重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化工等行业企业及环境敏感区域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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