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2012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1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2012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77号)要求,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损害各族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理念,始终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道路,以解决损害各族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严防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市)要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查清重金属排放企业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辖区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其中莎车县、塔什库尔干县、伽师县、叶城县等重点县,要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地区环境监测站开展土壤、水体和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督促重金属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继续巩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整治成果,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 2、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县(市)实行“双否决”,即:评选各种环保荣誉称号(包括环保模范城、生态建设示范区等)时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时一律否决。 3、加大环境监测监管力度。加强对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尾矿库企业的安全和环境监管,特别是对叶尔羌河流域铅锌矿、伽师县铜矿等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要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要将本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及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审核、应急预案编制等方面情况在6月15日前报喀什地区环保局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由自治区环保厅统一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