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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三、强化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措施

  (一)因地制宜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引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应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集体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增长。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引导职工充分体谅企业困难,重点通过协商薪酬,努力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促进双方共同应对困难,稳定劳动关系。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进行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和休息权。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工资总额和预算管理,确定经营者收入和普通职工工资的分配比例。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应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人数较少、规模不大的企业,可以乡镇、社区等区域为单位,推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二)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工会与企业具有提出协商要约的平等权利。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可委托上一级工会依法代表其提出协商要约。在未建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各地工会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会方的协商要求。

  (三)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采取现场观摩、交流研讨等各种形式,加强对协商指导员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建立一支法制观念强、政策业务熟、谈判技巧高的协商指导员队伍,切实提高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能力。

  (四)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坚持宣传政策与指导工作相结合,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法规政策、协商要求、操作程序等的宣传力度,营造工资集体协商的良好社会氛围,促使企业把集体协商变为自觉行动,引导企业工会和广大职工群众依法依规开展平等协商。

  (五)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评机制。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对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对企业及企业工会组织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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