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深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根据《
劳动法》、《
工会法》、《
劳动合同法》、《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
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具体体现;是构建新型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对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3年底,全市实现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面达到85%以上,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其中,实现世界500强在咸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全市所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分管、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会干部轮训一遍。
(二)总体要求。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共同决定。二是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整变化相适应。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