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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1〕1344号 )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卫生局,自治区健康教育研究所:

  为进一步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贯彻执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推进我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制定《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组织开展好我区项目工作,自治区卫生厅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及监督工作。

  二、各项目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按要求成立相应的项目领导组织,加强项目工作的领导,并将烟草控制项目活动纳入议事日程,抓好落实。

  三、本年度项目工作要在各级项目领导小组的协调、组织、指导下,由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工作任务。

  四、各项目盟市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24号)的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不得截留或挪用。经费使用应保留原始票据,以备审核检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与健康素养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案

  一、背景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我国于2003年11月签署了《公约》,并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正式生效。按照《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由于我国缺乏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相关法律法规,吸烟率居高不下,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为保护人民健康、带头做好控烟履约工作,2009年5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到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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