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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体制的意见


  2.区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市主城区(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区域以外的咸安区行政区域全部纳入区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由咸安区负责统一规划管理。

  3.“五城二区”及重点发展区的规划管理职责。工业新城、职教新城、梓山湖生态科技新城、旅游新城及武咸快速路两侧各1000米内区域由市政府直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管理。咸安新城、向阳湖生态农业示范区、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和咸安经济开发区由咸安区管理。

  (二)市、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咸安区负责组织区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的镇(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三)市、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级城乡规划管理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咸安区负责区级城乡规划管理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

  区级城乡规划管理区域内火车站、机场、港口、铁路编组站等重大交通枢纽工程,市、区级及以上投资的水厂、电厂、垃圾处理厂、天然气站等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国家、省重点工程,跨县域的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审批。

  (四)市、区城乡规划执法监察。

  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理证)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履行城乡规划批后管理职能;其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理证)擅自建设的,属城管监察范畴,由市城管执法局履行城乡规划批前管理职能。

  咸安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区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二、强化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统一土地管理。明确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的土地管理职能由市国土资源局履行。

  (二)规范土地收储。推行市级城乡规划管理区域内土地收储“五统一”,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解决土地多头供应、多头管理的难题。

  (三)规范收益分成。明确市、区两级土地净收益分成比例,体现两个积极性。

  (四)完善部门管理体制。在市、区两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范围确定后,市城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管理区域应作同步调整,相互对接,避免市直各单位管理范围不一致,导致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保证市、区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管理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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