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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一体开发工业园区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一体开发工业园区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42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区一体开发工业园区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黄冈市区一体开发工业园区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区一体开发的意见》(黄发〔2011〕9号),为加强对市区一体开发工业园区工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营造最优投资服务环境,推动市区经济跨越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黄冈化工产业园、南湖工业园(含西湖工业园)、黄州工业园(含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园、路口工业区)。所称入园项目(企业)均为工业项目。
  第二条 入园项目在引入和建设期内实行地方“零规费(基金)”制度,凡属市级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律免收(涉及的部门、单位及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表1)。
  第三条 建设期间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机构为园区工业项目服务时,所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每宗地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打包收费”(涉及的部门、单位及其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见附表2)。
  “打包收费”采取统一预收、按比例分配的方式进行。即在项目进驻时,由园区管理机构向项目(企业)业主预收;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园区管理机构依据部门收费管理政策,按相关部门应收金额占应收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由相关部门出具合法票据,交由园区管理机构与企业统一结算。
  (二)入园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由企业自主选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额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
  (三)工业项目引入和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零规费”和经营服务性“打包收费”,不包括税务部门征收(含代征)的税费和施工方应支付的各项规费。
  第四条 生产经营期间收费管理
  (一)入园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均按不超过应收总额下限40%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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