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丽水产业集聚区生态产业低丘缓坡开发项目景宁组团(农民创业园)一期工程建设的通告
(景政发〔2012〕22号)
实施丽水产业集聚区生态产业低丘缓坡开发项目景宁组团(农民创业园)工程建设是确保我县深入落实“三县并举”战略,加快推进 “四个新区”建设,全面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大目标”的重大举措,对景宁今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为顺利做好征地补偿、村民安置等工作,加快推进农民创业园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农民创业园建设涉及范围内停止新建项目和禁止违规迁入人口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民创业园规划区内征地红线范围涉及我县澄照乡三石、东畔、四格、东升等4个行政村(以农民创业园规划图为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块内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工程项目。不得改变规划区范围内原地类、地貌,从事抢开耕地、园地,种植多年生植物等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和影响农民创业园建设的活动。不得进行以下建(构)筑物的建设: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砖瓦窑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业、道路、送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坟墓、纪念碑等。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创业园规划红线内所涉及的村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涉及村的人口迁入和分户。除婚嫁、出生等正常迁入人口以外,其他凡违规迁入的人口,一律不纳入搬迁安置对象。
三、在农民创业园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有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丽水产业集聚区生态产业低丘缓坡开发项目景宁组团(农民创业园)规划用地红线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