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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的意见

  贺兰山东麓各市、县(区)和自治区发展改革、林业、农垦、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旅游等部门要按照总体规划和空间布局要求,尽快组织编制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和葡萄育苗、旅游、防护林,以及葡萄文化发展中心、葡萄酒城、葡萄旅游小镇等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规划,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葡萄文化长廊总体规划。要按照规划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加快建设步伐。
  (五)准确定位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发展方向。
  1.贺兰山东麓葡萄酒要坚持“高端市场为主、中低端市场为辅”、“特色酒庄酒为主、佐餐用酒为辅”的发展思路,大力支持特色葡萄酒庄建设,鼓励葡萄酒生产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2.葡萄种植基地要按照“一优三高”的理念来建设,通过引进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建设标准化高效节水基地;瞄准高端市场,按照高端酿酒葡萄的标准进行生产,提高种植效益;保护种植户利益,实行优质优价;鼓励企业自建基地,实现种植、酿造、销售一体化。
  3.加快葡萄酒产业与文化、旅游产业相融合,文化产品围绕黄河文化、西夏文化等挖掘和宣传,旅游产品围绕沙湖、西夏王陵、西部影视城、青铜峡大峡谷等特色旅游景点来设计和建设。
  (六)严把贺兰山东麓建设项目准入关口。
  1.制订出台贺兰山东麓建设项目准入条件及其相关制度,切实保护好宝贵资源和生态环境。鼓励发展葡萄育苗、葡萄种植、葡萄酒酿造及其配套产业。支持各类企业从事相关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产区基础设施建设。
  2.加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环境保护,在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区及其周边5公里范围内,禁止审批建设石油、化工、建材、制药、采矿以及重金属排放等对土壤、水质和大气造成污染,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项目。
  3.产区已建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工艺落后、无污染防治设施、烟尘超标排放、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关停、取缔、搬迁、限期整改。对煤炭生产、采砂集中地区重点开展粉尘污染治理。
  4.新建项目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与行业规划、土地规划,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三废”处理设施和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七)加强原产地保护。
  1.建立健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保护和监管机制,制订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具有贺兰山东麓特点的酿酒葡萄及葡萄酒生产、质量和技术标准,建立葡萄酒庄列级制度及葡萄酒产品分级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立原产地保护、监管机构,强化质检、检疫、监测和监管工作。
  2.严格管理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证书,完善贺兰山东麓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管理使用办法,自治区林业、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产品质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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