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项目实施到期后,由各试点市组织初验,对试点项目投入产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初验完成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试点工作适用政策
(一)适时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
将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经评估确需调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的,由试点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后依法报批。
(二)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依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控制规模,在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根据开发建设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专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完善土地审批管理方式。
依据下达的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控制规模,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开发的要求,开展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凡占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开展土地平整。试点项目范围内保留的地貌景观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不再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
对于试点区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自治区留成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五)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确权登记。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后要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衔接。试点范围内的土地,对为实施建设而进行推填平整的,按建设用地认定并予以变更。
七、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厅厅长为副组长,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等部门和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考核等事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试点市、县(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有序地推进本行政区域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