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每年六月的第一个星期五是本自治区能源紧缺体验日。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一)依法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制度;
(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宣传等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并指导公共机构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四)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费统计数据,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逐级报送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七)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公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
(八)协助政府采购部门分类建立公共机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荐目录;
(九)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评选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节能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下属单位开展节能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情况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能耗统计、汇总、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做好下列节能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度、能源管理制度、节能降耗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二)依照节能规划分解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结合本单位用能种类,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定期进行计量分析,及时纠正能源浪费现象;
(四)改进、创新工作方法,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