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2012年5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公共机构)的节能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下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
公共机构节能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