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0.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热点问题,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自觉接受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主动向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认真接待人大和政协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
21.支持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重视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建立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披露、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主动认真开展调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2.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其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耕地保护、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安全生产以及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效能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社会保障基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突出绩效审计,促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财政资金绩效水平。创新审计整改工作机制,逐步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工作实效。
23.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行政纪律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行政问责制度,2012年出台本区行政问责办法,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