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努力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建立由区政府负总责、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于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激励和奖励机制,对组织健全、机制灵活、运转有效以及案件多、成功率高的先进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导致矛盾激化或发生越级及集体上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建立行政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健全行政调解经费拨付制度;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开展专兼职调解工作人员行政调解知识和技能的专项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17.加大行政复议工作力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宣传力度,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前、案中、案后的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动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直接参与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公开合议制度,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2015年底前,要实现行政机关主要或主管领导旁听重大复议案件公开审理。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8.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坚持与区法院定期通报制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情况,及时指出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2011年底前,要建立完善包括行政应诉业务培训制度和涉诉案件定期分析研讨、行政应诉情况定期报告等制度在内的行政应诉制度。力争到2015年,各行政机关主要或主管领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19.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深入开展“行刑衔接”工作,逐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制度,建立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建立民事督促、支持起诉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区检察院与相关区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监管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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