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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在规定时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就送审合同有关问题向送审单位提出询问或者提取材料的,送审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或者提供材料。送审单位不能按时答复或者提供材料的,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限顺延。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的合同,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决定是否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拟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合同,拟提请研究或研究期间,不计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期限。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合同完毕,应当出具书面的合同审查意见书。

第四章 合同签署和履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合同起草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不得擅自保留违法内容或按自己的主观意愿进行改动,并应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过程中,发现合同内容确实需要变动的,应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启动起草和合法性审查程序。
  合同正式文本由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依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后,合法起草单位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一份及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时,县人民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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