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助本单位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三)建立本单位合同档案,保管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审查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
(二)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政府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要求;
(五)擅自约定第三人权利义务,擅自处理第三人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
第七条 政府合同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起草(以下简称合同起草单位,合同起草单位原则上为合同承办单位),也可以由合同对方当事人起草。
第八条 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风险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报县稳定办备案审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九条 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材料。调查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承担,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条 合同起草除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合同,应遵守《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新晃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规程》的规定,依法履行决策程序;
(二)凡涉及国有土地出让的,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程序后,签订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