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中补征和抵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市级地税机关将经审核批准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抵缴审核表》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根据上报情况,在基金征管软件系统做相应处理。

  基金缴纳人提出申请时提供的有关资料在审核完毕后,原件退回基金缴纳人保存,复印件留地税机关备查。

  三、基金缴纳人既有应抵缴基金款又有欠缴基金款的,地税机关要将经审核批准的应抵缴基金款先抵扣欠缴基金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可以抵缴2009年度应缴纳基金款。

  四、基金缴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缴手续。1、基金缴纳人已注销税务登记;   2、基金缴纳人2009年已被取消开采资格或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的;3、基金缴纳人不能提供省、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试运转审批卡或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基金缴纳人按照上述政策提出抵缴基金款申请在2009年度内一次性提出,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抵缴,不得分次提出申请或分次抵缴基金款。

  六、补征和抵缴基金涉及软件操作按照基金征收软件设定流程进行操作。

  七、从2009年起,基建矿井征收标准向生产矿井征收标准变更须按规定的事实依据和管理程序办理。

  附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抵缴审核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抵缴审核表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全称(盖章)

机构所在地

税务登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抵缴基金情况

矿井名称及所在地

变更前产能规模

煤种及征收标准

变更后产能规模

煤种及征收标准

应调整未调整

征收标准期间

应调整未调整期间

实际(申报)产量及

实际缴纳基金额

(按变更后征收标准计算的)应缴基金额

应抵缴基金额

申请人按规定

提供资料情况

1.

2.

3.

申请人需要说明的

其它事项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主管地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县级地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级地税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