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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中补征和抵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公布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中补征和抵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函〔2009〕13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为搞好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清理和追缴工作,解决征收机关对基建矿井向生产矿井变更过程中基金征收标准及数量存在的问题,同时体现对广大煤炭开采企业的公正和公平,根据晋财煤[2009]11号文有关规定,对2008年度或2008年度以前,确已经省、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复,并导致缴纳基金征收标准变化的矿井,一律从新产能批复的次月起予以调整征收标准。调整后对企业多征的部分,在2009年征收基金时,予以抵缴(冲减);调整后对企业少征的部分,在2009年征收基金时,予以补征。

  一、基金缴纳人在2008年度或2008年度以前,确已经省、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复,进入试运转的基建矿井,从试运转的次月起按生产矿井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对企业少征的部分,在2009年征收基金时,予以补征。补征的基金不再开具已缴证明单。

  调整后对企业多征的部分,由基金缴纳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抵缴审核表》(表式见附件),并提供应调整未调整征收标准期间基金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省、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试运转审批卡、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或情况,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经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可冲减2009年度应缴基金款额及开具相应已缴证明单。

  二、主管地税机关对基金缴纳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查验,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调查核实并签属意见后报县(区)地税机关初审,县(区)局审核后签属意见并报所属市级地税机关审核,经市级地税机关批准的可以抵缴。由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在征收基金时对相关企业应征基金额进行冲减,并根据可抵缴基金款金额开具相应已缴证明单(代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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