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报备时间。各地应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审批完成后三个月内(全省最迟不超过2012年12月31日),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划定工作按时完成
划定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国家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耕地保护工作提出更新更高要求,各地基本农田划定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开展划定工作。
(二)确保数量和质量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并根据规划需要增划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用于暂时无法确定位置的重点工程用地;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三)确保地类符合要求。
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确属必要时,可将水土条件良好的可调整地类、草本园地划入保护范围。各市县应当严格按照市县级、乡镇级总规编制规程要求,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一项涉及区域广、面大、人员多、工作内容繁杂的系统性、技术性、综合性工作。为确保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级设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方案和标准;市级成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领导和县(市、区)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设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和保护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二)落实工作经费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需开展内、外业调查工作,并涉及保护牌制作和设立、数据库建设和应用等,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基本农田划定所需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