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规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2】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经研究,现就国土资源规费征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简称“新增费”)征收
(一)在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后,由建设用地审批处将具体建设用地的报批单位、用地面积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规费征管处。
(二)规费征管处接到建设用地审批处通知后,根据国家标准测算应缴纳新增费数额,向具体建设用地申报单位下达缴费通知书;
(三)具体建设用地申报单位缴纳新增费后,持缴费凭证到政务大厅收费处登记,领取财务处盖章的缴费证明,持缴费证明到建设用地审批处办理用地手续。
(四)新增费的征收工作自2012年1月1日起由建设用地审批处正式移交规费征管处实施。此前省政府已批准用地的新增费征收工作,仍由建设用地审批处负责,相关资料复制一份供规费征管处使用。
二、关于省属企业国有土地入股收益金等专项收入的征收与统计工作
(一)相关各处应当加强日常的交流与配合。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涉及规费征收的制度性规定、可能涉及缴费主体变动的审批成果、管理相对人缴费进展情况等,应当在内网上适时沟通、双向交流、实现共享。
(二)属于省编办文件中明确由规费征管处主办的规费征收工作,相关处室应将历史形成的基础资料,如土地利用处应将往年省属企业国有土地入股收益的基础资料(涉及国有企业名称、批准时间及文号、入股额度及时间、收益情况等),资源储量处应将往年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备案结果,复制一份移交规费征管处作为日常管理使用。
(三)自2012年起,土地利用处应定期将省属国有企业土地入股收益的相关信息通报给规费征管处。
三、关于财务处与规费征管处的工作衔接
(一)由规费征管处负责征收的专项收入统计报表,由财务处负责完成2011年度以前的收集、汇总、整理、上报以及后续事宜;自2012年起,该专项收入统计报表正式移交规费征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