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责单位:区环保局、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
责任单位:区城管大队、区住建委、区环卫中心、区市政市容委、区文明办、区社区办、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
(三)控制机动车污染
1.淘汰老旧机动车
(1)继续实施《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方案》,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任务。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区交通支队、区商务委
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
2.加强在用车监管力度
(1)严格在用车排放定期检测管理,加强路检路查、入户抽查、夜间检查,促进在用车达标排放。完成市政府下达全年机动车执法检查量任务。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区交通支队、区住建委
责任单位:区市政市容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国土分局
(2)通过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老旧高排放车区域限行等手段,控制在用车使用强度。
主责单位:区交通委、区交通支队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3)控制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污染排放,重点加强对施工工地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达标排放的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的予以处罚。所有施工工地应使用排放达标的施工机械,施工机械在工作状态不应有明显的可见烟度。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区住建委、区园林绿化局
3.促进绿色出行
(1)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系统,加快S1、M6线轨道交通建设。优化公交网络。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同时,加快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的建设,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主责单位:区交通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2)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当于欧V),并配套执行第五阶段地方车用油品标准。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商务委、区发改委
(四)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污染
1.控制VOC排放总量
(1)在机械电子、印刷、家具、汽车修理等重点行业实施VOC治理;全区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60吨。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发改委
(2)实施低VOC含量产品替代。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环保核查等方式,引导企业在现有涂料、溶剂的使用环节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替代,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涂料使用量比例在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50%,家具制造企业不低于10%,电子电器产品企业不低于20%。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发改委
(3)进一步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积极创建生态特色园区。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协调驻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深化污染治理,减少污染排放。
主责单位:区经信委、区科委、区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环保局
2.加强VOC监管
(1)开展家具制造、汽车修理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专项执法行动,对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停业整顿。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
(2)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加强末端排放控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区范围餐饮行业专项检查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卫生局
(五)加强依法监管
1.严格环境审批机制
(1)按照“以新代老、总量减少”原则审批建设项目。新、改、扩建机械电子、印刷、家具等工业企业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应实施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的审批制度。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规划分局、区经信委
(2)新改扩建项目排放的工艺废气中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应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有机废气收集率大于90%。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发改委
(3)新建项目必须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得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生物质发电项目除外)。
主责单位:区发改委、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规划分局
2.落实公众参与机制
(1)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公众参与。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拓展互联网、微博和手机短信等新兴舆论宣传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并有针对性地、有组织地主动宣传本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特别是宣传本计划对控制我区PM2.5的作用和意义,宣传居民日常生活方式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引导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和消费模式,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倡导全体市民为改善空气质量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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