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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石景山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2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任务的通知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
  责任单位:区城管大队、区住建委、区环卫中心、区市政市容委、区文明办、区社区办、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
  (三)控制机动车污染
  1.淘汰老旧机动车
  (1)继续实施《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方案》,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任务。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区交通支队、区商务委
  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
  2.加强在用车监管力度
  (1)严格在用车排放定期检测管理,加强路检路查、入户抽查、夜间检查,促进在用车达标排放。完成市政府下达全年机动车执法检查量任务。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区交通支队、区住建委
  责任单位:区市政市容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国土分局
  (2)通过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老旧高排放车区域限行等手段,控制在用车使用强度。
  主责单位:区交通委、区交通支队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3)控制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污染排放,重点加强对施工工地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达标排放的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的予以处罚。所有施工工地应使用排放达标的施工机械,施工机械在工作状态不应有明显的可见烟度。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区住建委、区园林绿化局
  3.促进绿色出行
  (1)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系统,加快S1、M6线轨道交通建设。优化公交网络。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同时,加快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的建设,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主责单位:区交通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2)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当于欧V),并配套执行第五阶段地方车用油品标准。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商务委、区发改委
  (四)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污染
  1.控制VOC排放总量
  (1)在机械电子、印刷、家具、汽车修理等重点行业实施VOC治理;全区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60吨。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发改委
  (2)实施低VOC含量产品替代。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环保核查等方式,引导企业在现有涂料、溶剂的使用环节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替代,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涂料使用量比例在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50%,家具制造企业不低于10%,电子电器产品企业不低于20%。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发改委
  (3)进一步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积极创建生态特色园区。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协调驻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深化污染治理,减少污染排放。
  主责单位:区经信委、区科委、区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环保局
  2.加强VOC监管
  (1)开展家具制造、汽车修理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专项执法行动,对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停业整顿。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
  (2)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加强末端排放控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区范围餐饮行业专项检查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卫生局
  (五)加强依法监管
  1.严格环境审批机制
  (1)按照“以新代老、总量减少”原则审批建设项目。新、改、扩建机械电子、印刷、家具等工业企业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应实施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的审批制度。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规划分局、区经信委
  (2)新改扩建项目排放的工艺废气中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应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有机废气收集率大于90%。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发改委
  (3)新建项目必须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得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生物质发电项目除外)。
  主责单位:区发改委、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规划分局
  2.落实公众参与机制
  (1)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公众参与。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拓展互联网、微博和手机短信等新兴舆论宣传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并有针对性地、有组织地主动宣传本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特别是宣传本计划对控制我区PM2.5的作用和意义,宣传居民日常生活方式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引导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和消费模式,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倡导全体市民为改善空气质量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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