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的职责与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二)客观公正为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继续教育;
(四)论证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现场勘踏,认真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和专项方案,书面提出论证意见提交论证会进行讨论;
(五)论证会结束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专家组人员签字后生效。参与论证的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论证活动;
(七)揭发和举报论证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八)不得收受贿赂。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对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安全站负责专家库专家的考核、考察、聘任、解聘等工作。
(二)专家库名单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长期公布,供全省使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专家人数应当补充抽取:
1、抽取的专家与施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需回避的。
2、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四)选择专家应在论证工作开展前5日内完成,由施工单位直接征求专家本人意见。专家同意后,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五)施工单位根据方案技术难度、工作量向受邀专家支付相应费用。
(六)根据需要,适时补充符合条件的专家进入省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变更、解聘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专家库专家因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发生变更后,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省安全站办理变更手续。
(二)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安全站核实同意,予以办理解聘手续:
1、因个人健康不能胜任论证工作的;
2、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工作的;
3、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
4、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第十四条 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考核制度。专家库的专家被聘任后应当接受省安全站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