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以独立身份参与专项方案的论证。施工单位选用专家库的专家,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有特殊要求的专项方案,专家库专家难以满足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报请省安全站同意,可在专家库以外邀请有关专家。
第七条 申请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遵守工作纪律;
(二)熟悉、掌握相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工程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无国家一、二级注册执业资格划分的,以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为准);
(四)身体健康,年龄宜为70岁以下。
第八条 专家库入选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入选专家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山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要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经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同意后,报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审核,经设区市审核合格后,统一报省安全站;
(三)省安全站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优选,报省厅审定后,将合格名单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7日。其中,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复审之后重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专家库名单,同时向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颁发《山西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聘书》。
前款(二)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有效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专家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本专业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享有下列权力:
(一)选择是否接受邀请,以专家个人身份参与专项方案的论证工作;
(二)查阅、咨询需要论证的有关信息;
(三)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论证报告内容存有异议的,可以不予签字,同时应向组织单位书面反馈不同意见;
(四)受邀参与论证活动应获得合理的劳务费用;
(五)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