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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提交与报告]企业应当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或者通过,并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集团企业职代会]集团企业的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等形式,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选举权和选区]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同时终止。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选举职工代表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划分选区。职工代表调离原选区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区可以补选代表。
  职工对不称职的职工代表有权罢免。职工代表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程序规定]选举、罢免、补选职工代表,应当召开职工会议或者选区职工会议,经全体职工或者选区职工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代表构成]职工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集中安置残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代表。
  第二十一条 [代表权利]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代表义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做好本职工作;
  (二)参加企业各项民主管理活动,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向企业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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