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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十条 [职代会届期]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或者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 [职代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经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专委会和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成员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工会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召集,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议题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会议议题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提出,或者与企业负责人协商提出,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或者职工。
  职工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职工二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经主席团讨论同意或者企业工会与企业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表决方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决议效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对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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