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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六十号)


  《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5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1日

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12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四章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章 厂务公开
  第六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
  第四条 [制度与形式]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民主管理还包括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民主议事会、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等形式。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促进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五条 [工会职责]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企业工会、县级以下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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