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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环资〔2012〕832号)


各设市区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建设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各重点用能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紧紧围绕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为推动单位GDP能耗持续稳定下降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看,今后一个阶段,全省节能目标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2〕8号)要求,现就节能监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省、市、县(区)三级节能监察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的原则,做好节能监察工作。省级节能监察机构要重点抓好全省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各市(区)节能监察机构要重点抓好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特别是列入国家万家企业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各县、区节能监察机构要重点抓好本地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监察的重点要围绕本地区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等方面开展工作。
  二、积极开展高耗能行业节能监察专项活动。一是开展高耗能行业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专项监察。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的有关规定,拟于7月份对水泥、焦炭、钢铁等行业进行一次专项监察。二是开展能耗限额专项节能监察活动。依据国家27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拟于10月份对全省电力、化工、有色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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