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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质量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落实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违反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
  (三)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
  (四)根据施工进度,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有效,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六)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
  (八)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外出期间应当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带班制度。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要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施工从业人员、查阅档案记录、听取施工从业人员反映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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