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当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负责人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一)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施工;
(二)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
(三)其他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要时段的施工检查、抽查,全面掌握企业所承揽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督促工程项目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险情进行整改。
(二)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命令停工撤人,并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撤离到安全地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月计划。计划中必须明确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领导的姓名和职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不少于三次,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