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1]46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省建工集团,各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现场带班或者带班不履行职责的,均有权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施工现场带班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