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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有部门参加。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排查和处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实施。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执法过程中,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依上款规定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建筑工程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7日内,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政府的批复文件分别上报至省安监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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