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1]46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省建工集团,各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省厅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等级划分遵照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