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 农牧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迁入城市(镇)落户的农牧民,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必须完全尊重农牧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牧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充分考虑农牧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得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二) 坚持土地用途管理,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牧民权益。
  (三) 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非牧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牧区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七、着力解决农牧民工的实际问题
  (一) 对于已落户城市(镇)的农牧民,要保证其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益。同时,要为暂住人口在当地学习、生活提供方便,着重解决暂住人口在就业、劳动报酬、技能培训、公共卫生、租购住房、购车挂牌、子女教育、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要进行全面清理,尽快修改和废止。
  (二) 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城镇化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尊重农牧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
  (三) 逐步剥离或取消附加在户口上的其他社会管理功能,实行社会待遇与户籍脱钩的政策,使户口登记准确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实际状况,为有效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今后,各地区、各行业出台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福利待遇等政策措施,不得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
  八、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阐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牧民工实际问题、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和好做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