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当放宽的户口迁移类型
(一)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考录)的工作人员,暂时没有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单位集体户口,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允许挂靠亲友落户。
(二) 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有无稳定职业和双方户口性质的限制;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不受子女年龄和有无稳定职业限制;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父亲年龄不得低于60周岁,母亲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受父母身边有无子女、子女居住条件等限制。
(三) 凡购买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宅房、二手房、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受有无稳定职业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凭房屋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对房屋权属证书因办理贷款等原因暂时用作抵押的,凭房产部门的调档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四) 投资兴办实业、捐款办公益事业,有生产、经营场所或纳税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我区投资兴办实业,在其兴办实业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大陆亲属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投资兴办实业的规模、捐款和纳税的数额,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五) 凡自愿来我区工作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取得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员,暂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往其经常居住地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六) 对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生态移民、扶贫移民等移民工程,按照移民总体工作安排和要求,各盟市公安局依据本意见可制定更为宽松的移民落户政策和办法,并报所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规范户口登记和管理
(一) 对于公民因常年外出被注销户口,现又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认本人在其他地方也未落户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旗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经盟市公安局批准后为其恢复户口。
(二) 对于公民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原因没有落户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报旗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凭接生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知情人证明和民警调查材料、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等材料办理出生登记。同时,由旗县(市、区)公安机关将该情况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