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十七)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评、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评体系,定期开展督察,严格实施考评,并将督察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地方政府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防火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判和通报本地区火灾形势,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重点任务,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十八) 落实部门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消防工作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加强部门、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工作联动,完善消防行政许可审批协调、消防安全信息共享、火灾隐患联合整治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工作联动,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和紧急情况确保有序、有力处置。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加强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村组(楼院)为单位划分网格,落实人员,分片定责,强化消防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牧区)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九) 加大消防投入。认真执行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将消防业务经费、应急救援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建立逐年增长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盟市、旗县(市、区)应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明确一定比例,作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补助经费。各盟市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确保我区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各地要积极拓宽渠道筹集消防经费,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消防事业发展。
(二十) 严格考核奖惩。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认真执行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消防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