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加强消防器材装备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及时更新公安消防部队超期服役执勤车辆和装备,加强装备评估论证工作,“十二五”期间全区新配执勤消防车230辆以上。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火灾和危险源特点,按照《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配强执勤消防车辆,未配备举高类消防车的旗县(市、区)应至少配备一台25米以上的举高喷射消防车或一台50米以上的登高平台消防车;2015年以前盟市所在地应至少配备2至3台多功能高层供水消防车,并至少配备1台40米以上的举高喷射消防车。配齐配强灭火救援攻坚装备,2012年以前全区所有消防队站攻坚组装备达到国家标准。加强跨区域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设,依托大型石化企业常备不同类型的灭火剂等消防救援应急物资,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2012年以前在呼和浩特市建立自治区消防应急综合物资储备中心库,2015年以前分别在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各建1个区域性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形成空间分布合理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十二) 加强农村牧区和社区消防工作。积极应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推动消防工作与新农村新牧区、社区建设实现同步发展。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消防专兼职人员。各嘎查村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依托安监、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着力加强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依托“村村通”公路建设,完善消防车通道。到2015年,所有城乡社区基本达到消防安全社区建设标准。
(十三)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领导,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逐步加强公安现役消防力量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重点加强基层消防保安、民办消防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人口5万人或可支配财力1亿元以上的苏木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多的苏木乡镇,全国和自治区级重点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发电厂等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制定促进和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政策,共同促进发展。进一步规范多种形式队伍征招、培训、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经费保障和人员保留机制,按事业编征召的队员要实行公开招聘,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职雇员应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因公负伤、致残或牺牲的,要参照有关规定评功、定残、评烈,并落实医疗、工伤、抚恤等有关政策。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将其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
四、加强灭火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