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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三) 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审批依据有关规定、达不到要求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工商、教育、民政、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饭店、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 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 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到2015年,火灾高危单位要全面纳入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火灾责任保险等机制,运用市场杠杆加强社会消防管理,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六) 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分级管理机制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最大限度地将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督促整改。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幕墙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米的建筑以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使用不燃材料,其他建筑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强化工程构造防火措施,已经使用易燃材料的要拆除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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