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2〕6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全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提升,火灾形势连续多年保持相对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持续增长的压力和风险不断加大,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的任务日益艰巨和繁重;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仍相对滞后,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仍滞后于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统筹发展,坚持民生导向,坚持改革创新,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着力增强社会消防管理服务能力,着力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水平,着力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素质,着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 主要目标。到2015年,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消防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