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措施
(一) 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加大对农牧业机械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加强领导,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农牧业机械工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制定适合我区农牧业机械工业发展特点的金融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购机信贷规模,做好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要积极推进大中型农牧机具抵押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还贷期限。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牧业机械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向农牧业机械生产企业倾斜。
自治区设立促进农牧业机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农牧业机械工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予以重点支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农牧业机械制造企业进行资助。
(二) 与实施承接产业转移战略相结合,努力壮大产业规模。
发挥我区农畜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与实施承接产业转移战略相结合,积极承接引进山东、河南等农机工业发达省市农机制造企业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等大企业、大集团的高端先进的农牧机械新产品、新技术,承接关联产业和配套产业,提高关键零部件和配套产品技术水平,提升配套服务能力,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努力壮大我区农牧业机械工业产业规模,提升制造水平。
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属于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范围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在煤炭资源配置政策上给予倾斜。
(三) 加快农牧业机械工业园区建设,引导产业集中集聚发展。
着力加大农牧业机械工业的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培育龙头企业,支持小型农牧业机械企业专业化发展,打造相互配套、特色鲜明的农牧业机械产业集群。加快促进农牧机械工业产业园区以及园中园的建设,引导转移产业、新上项目以及老旧企业搬迁改造向园区集聚,积极发挥园区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吸引产业链条整体转移和关联产业协同转移,提升产业配套能力,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进一步落实园区政策,对进入园区的农牧机企业在土地使用、用地规模、企业规模等方面降低门槛,为农牧机企业办理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四) 完善人才培养、培训和奖励机制。
支持自治区内高等院校农牧机工程学科建设,强化农牧机工程基础教育。支持自治区各职业技术院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加强合作,联合培养农牧业机械工业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高级技工,为农牧业机械工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农牧业机械工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进一步提升农牧业机械工业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与实施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相结合,重点引进和培养农牧业机械工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研发人才,对农牧业机械装备研发和技术推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 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