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2〕5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发放2012年一季度临时价格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次补贴范围为2012年1月份-2012年3月份期间享受民政保障待遇的下列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含重残无业等特殊救济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国家重点优抚对象。
二、补贴标准
按人补贴,每人一次性给予75元。
三、发放时间
2012年6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发放方式
由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组织发放。
五、资金渠道
本次发放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六、工作要求
1、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在6月底前将补贴金发放到位;对上述措施未覆盖的特困家庭,各区县、街镇可安排资金予以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