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2012年3月14日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吴野松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岭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岭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铁岭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机构受铁岭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铁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组织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三)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存储、监管;
(五)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六)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七)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征收与补偿;
(八)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手续;
(九)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
铁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可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国土、审计、住房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