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司法局:
现将《云南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云南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根据《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司法鉴定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司法鉴定协会应当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服务。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无偿、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
鼓励司法鉴定机构为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减免鉴定费用服务。
第五条 公民获得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公民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司法鉴定费用;
(二)该公民是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
(三)该事项确需进行司法鉴定;
(四)该事项符合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条件和业务范围。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第六条 符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受援人,可以向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与所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