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大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江苏省分行在总行对台资企业专项融资额度中,积极争取较大比例用于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发展融资贷款。本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额度用于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发展,保持台资企业的贷款增长,其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合作
7.推动共建科技创新合作载体。鼓励和支持两地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联合开展产业技术研发、联合攻关和产业化活动。对共建高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省相关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8.鼓励企业自主技术研发。支持大中型台资企业在两年内普遍设立研发机构。台资企业在我省的研发机构所研发的成果,可申请省科技进步奖。注册在我省的台资企业在我省境内研发申请的发明专利,享受本省企业同等扶持政策。台资企业建立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对其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9.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积极给予培训辅导,经认定的台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推进金融合作
10.鼓励台资金融机构来苏发展。对在我省新设立的总部性或地区总部性台资金融机构,按到位注册资金给予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5年内按年租金给予5%的补贴。鼓励台湾银行在苏北、苏中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60万元。
11.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经营业绩良好、诚信规范的我省台资企业在境内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进一步加大对拟上市台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台资企业培育力度,引导其与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对接。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我省台资企业,按照省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苏台两地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交流合作,共建专业化创投基金,开展相互投资活动。
四、进一步推动江苏企业赴台投资
12.搭建服务平台。宣传江苏企业赴台投资的成功做法和经验。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主动适应两岸经贸交流的新形势,积极赴台投资。加强与台湾相关部门、专业咨询机构合作,通过举办“台湾投资说明会”、组织江苏企业赴台考察和参展等方式,共同搭建促进和服务江苏企业赴台投资的平台。指导赴台投资的企业主动适应台湾经济和产业发展的特点,精心选择投资领域和项目,不断发展壮大。
13.引导优势产业和有较强实力的企业入岛发展。充分利用台湾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促成部分能代表江苏水平的项目入岛发展,在台湾设立研究机构、营销网络、服务外包接单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推动我省生产型企业赴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延伸上下游产业链,与在台企业联合拓展国际市场。推动我省商贸流通等服务性企业在台设立营销网点,拓展采购及销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