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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简称业扩工程)收费,提高收费行为的公开透明度,促进用户公平负担,更好地满足用户用电需求,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现就本市35千伏和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业扩工程试行定额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市区域内非居民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增容和变更用电时,采用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包括220千伏和110千伏用户的35千伏或10千伏备用电源)的业扩工程费用试行定额收费。
  临时施工用电,35千伏或10千伏电压等级的低压备用电源,以及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之外的其他用电,暂时维持原有收费模式,不实行定额收费。
  二、收费标准
  定额业扩工程费用按照每路电源供电容量收取,其中:35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955元;10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1130元。
  实行定额收费后,除多回路供电容量费仍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工程费用。
  三、业扩工程范围
  业扩工程范围为从公共电网联接点至用户受电点之间的所有工程,包括排管、线缆、负控装置和道路绿化开挖等工程。工程费用包括上述工程范围内涉及的供配电设备和材料费用以及勘探设计费用、施工和安装调试费用、电缆排管费用、道路开挖及绿化的修复赔偿费用等。
  四、加强定额业扩收费资金监管
  市电力公司需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定额业扩工程费用,专款专用、统收统支、集中管理。同时,定额业扩工程收费应接受价格部门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审。
  五、建立收费标准联动机制
  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与铜价涨跌同向联动调整,铜价每波动一个百分点,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同向调整0.36个百分点。其中,铜价以上海有色网1#铜为计价标的。
  当铜价连续12个月平均上下波动超过30%时,启动收费标准联动机制,联动周期不小于一年。联动调整由市电力公司根据铜价变化情况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联动机制只考虑铜价波动因素,铜价之外的人工成本等其他因素,由电力公司自行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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