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综合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结合。
6.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相结合。
7.专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有较突出的特色服务业务。
(三)组建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应提交的材料
1.关于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申请报告。
2.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实施方案(含职责、范围、工作目标、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落实等)。
3.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4.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第四章 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
第九条 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推荐和认定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条 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云南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独立运行1年以上,且名称中必须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
(二)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并在省科技厅备案的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发展战略明确,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及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上年度末总资产应在200万元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办公和服务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五)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比例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七)有相对稳定的服务群体和服务收入,主营业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突出,对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明显推动作用。每年的服务对象不少于10家企业。
(八)按时完成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并符合有关要求。
(九)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质;或者进驻、组建于省级以上高新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内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予以优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