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技金融服务。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引进银行、证券、担保、保险、创业投资等金融资源,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五)孵化培育。提供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等服务,提供市场营销、产权交易、人才引进、贸易代理等专业化服务。
(六)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章 分类和组建
第六条 本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分为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两个级别。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由省科技厅从现有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中择优遴选和组织认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由县级以上单位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企业集团组建并上报备案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七条 按生产力促进中心性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为事业、企业和其他;按生产力促进中心功能则划分为综合性、行业性和专业性三种类型,三者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服务网络。
(一)综合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在县级以上(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地区或区域设立的,主要为本地区或本区域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依托高等院校或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主要为某类行业企业提供特色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专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依托特色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或产业集团设立的,主要为地方工业、农业园区或特色产业发展提供专项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八条 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
(一)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二)组建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名称中必须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
2.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
3.与所从事的生产力促进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结构和资金实力。
4.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具备必要的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